陕农业办发〔2014〕24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 为科学评价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效果,确保新型职业农民整省推进取得实效,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为公正、公平评价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效果,加快培育职业农民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主体 承担中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训机构,并将考核延伸到县(区)。考核主体为各设区市农业局(委),延伸主体为各项目县(区)农业局。 二、考核内容 对职业农民培育项目的完成情况、实施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全面考核和量化评分,确定评价等级。 三、考核指标 (一)教育培训 1.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用于考核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按照《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大纲》要求,完成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培训任务,学员是否修满学分; 2.学员技能掌握情况。用于考核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效果,学员是否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 3.学员满意度。用于考核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效果,学员是否对培训满意。 (二)认定管理 1.资格认定管理。考核高级、中级、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2.档案建立。考核职业农民档案情况; 3.信息上报宣传。考核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信息上报宣传情况、 (三)包抓指导 1.制度建设。考核农业行政部门领导包抓制度和科技人员指导制度建设情况; 2.领导包抓。考核各级领导包抓、干部一线抓职业农民培育点工作开展情况; 3.帮扶指导。考核农技人员和职业农民“一对一”或“一对多”上门帮扶制度落实情况。 (四)政策扶持 1.帮扶政策。考核政府扶持职业农民政策出台及实施情况; 2.认定管理。考核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管制制度等制定及实施情况; 3.组织机构。考核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和运转情况。 四、考核评价 (一)量化评分。采取百分制的方法,按照《陕西省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考核指标评分表》(见附件)要求,考核指标分为技能培训、认定管理、包抓指导、政策扶持等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21个三级指标。将单项考核的分值汇总后得分即为总体评价。市级除了单独考核外,将以县级考核成绩汇总为市级工作成效。 (二)等级分类。考核结果按优秀(大于90分)、良好(80分到90分之间)、合格(60分到80分之间)、不合格(低于60分)4个等级。 五、考核方式 考核项目市、县(区)农业局(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形成绩效考核总结报告。省、市农业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县进行绩效考核。 (一)汇报座谈。听取县级农业局、农民教育培训机构项目执行情况汇报,与相关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二)查阅资料。到项目实施的农民教育培训、实训机构查阅和核实项目管理制度、培训台账、培训资料、文件资料、技术指导等。 (三)随机调查。通过进村入户访谈和电话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县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职工、实训基地成员、职业农民学员进行调查,了解项目实施、技术指导服务情况等。项目县自行考核要求电话询问或者实地走访全部学员,省市绩效考核要求电话询问或者实地走访不少于30%学员。 六、考核奖惩 对考核等级优秀的项目县和市进行通报表扬,在安排下一年度项目时给予倾斜。 对考核等级不合格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县给予通报批评,结果抄报同级党委、政府。受到通报的项目县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并向省、市提交整改报告。对给全省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及出现挪用、占用、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的市、县、区,实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再安排农民教育培训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考核评价,是适应农民教育培训发展进入新阶段需要,是优化项目布局、提高农民教育培训项目投资效益的新措施,是提高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加快建设职业农民队伍的新探索。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考核评价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职业农民培育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要成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纪检监察、农民教育培训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同工作,明确分工,层层负责,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务求实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确保落实考核评价工作经费,保证工作圆满完成,经费落实情况也将作为对各市考核评价的参考因素之一。要正确把握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与考核方法,扎实推进考核工作,确保政策、组织、责任、人员和措施到位,务求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职业农民培育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考核评价效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职业农民培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本办法由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