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共同支持职业农民金融服务的意见 陕农业发〔2015〕104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农行各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
为进一步做好服务“三农”工作,加快推进全省职业农民培育发展,切实解决职业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办发〔2014〕162号)、《关于引入“政府增信”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意见》(农银办发〔2015〕257号)等有关规定,经陕西省农业厅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协商,提出如下合作意见。
一、总体思路
各级农业部门与农行系统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优势互补、发挥合力、共促发展的原则,以支持职业农民发展为出发点,以政府增信为杠杆,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以金融创新为保障,解决职业农民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持续提升农业部门和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实效,发挥好服务“三农”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到位原则。就职业农民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需求,农业银行提供力所能及的金融服务,并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做到服务到位、风险可控、发展可持续。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强化管理,尊重职业农民意愿,严格遵循增信管理要求和基本信贷制度,真正发挥金融服务效益。
(三)风险补偿原则。坚持“增信担保、逐级审核、集中发放、风险共担”的管理办法,并根据职业农民经营实力、经营效益、个人信用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四)协商共赢原则。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坚持通过协商解决,双方设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总结经验,模式推广。
三、合作内容
(一)设立创业信贷风险金。省农业厅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具体管理,专户存入农行。省农行依托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10的倍数放大贷款总额,作为贷款风险担保,对全省已认定的中高级职业农民进行金融支持。在同等情况下,与同类金融机构相比,对职业农民实行优惠利率。
(二)建立风险补偿增信机制。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贷款职业农民的生产规模及培训认定情况进行逐级审查。农业部门协助农行对拖欠贷款的职业农民进行追讨,并根据农行提供的黑名单情况,禁止向拖欠贷款的对象安排项目;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取消已取得的职业农民资格。
(三)坚持商业化运作。省农行对农业部门推荐的客户,由农行按照“商业运作”和“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能致富”的原则自主、独立调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报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
(四)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对申请贷款的职业农民承担涉农项目实施情况向省农行及时进行通报。省农行督促各级农业银行按月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农民贷款投放和回收等情况,便于信息共享、沟通顺畅。
四、运作程序
(一)支持对象。省、市已经认定的中高级职业农民。
(二)贷款用途。用于农业生产及农机服务、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批发、农作物经纪购销、农产品运输等领域。
(三)贷款额度。以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担保的职业农民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平均为50万左右,贷款额度按照职业农民生产规模、信用等级和申请额度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运作程序。贷款人自愿申请,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行审核确认并逐级推荐,最终由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向省农行提供贷款候选名单。省农行根据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的名单,按照商业运作的原则进行独立审查、审批确定贷款对象和贷款金额。并通报结果给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
(五)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资金只用于不良贷款补偿,具体扣除办法由省农行和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双方协商确定,农行对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提供名单以外的农户不予担保补偿。
五、保障措施
(一)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和省农行协商出台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其管理机制符合农业银行有关信贷制度、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省农行制定本意见项下贷款的操作规程。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根据本意见,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
(三)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贷款户,并与农业银行协调行动,共同开展宣传发动和相关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在农业部门逐级推荐客户的基础上,农业银行坚持调查、审查、审批的独立性,确保自主选户、自主经营。
(四)农行制订职业农民贷款风险控制预案,建立电话外呼制度,按日监测到期贷款清收情况,逐笔落实逾期清收。
(五)各级农业银行按月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农民贷款投放和回收等情况,便于信息共享、沟通顺畅。
(六)省农行农户金融部与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计划,核定贷款对象及贷款数量期限,统一具体宣传内容和口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陕西省农业厅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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