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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2011-06-24 14:1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精神,决定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是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质量管理评估,进一步落实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提升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促进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持续健康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评估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评估范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主要内容: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合格评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合格评估表,见附件1,电子版可在中国农业人才网http://www.agrihr.gov.cn下载),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情况、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示范评估依据《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示范评估表,见附件2,电子版可在中国农业人才网http://www.agrihr.gov.cn下载),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内容指标有: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管理体系建设基础、场地和设备设施、持续改进工作措施等。
    三、工作安排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1年2月25日至3月31日)
    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部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督促、指导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设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部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在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合格评估工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开展部属有关单位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合格评估工作。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站合格评估工作时,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将其直接列为不合格:(1)不鉴定发证;(2)伪造证书信息;(3)超范围鉴定;(4)无标准鉴定;(5)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6)管理岗位的人员、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且不能及时补齐;(7)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导致鉴定活动无法进行;(8)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9)成立以来从未开展鉴定活动。若职业技能鉴定站无上述情况之一的,再行对照合格评估表开展合格评估工作。
    评估出现否决项或得分低于60分的鉴定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鉴定站,评估结果为合格,其中,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可向我部申报行业示范评估,经部复审后,推荐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国家示范评估。
合格评估工作结束后,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针对该鉴定站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可向我部提出撤销其资质的建议。
    (三)合格评估抽查阶段(2011年5月15日至5月31日)
    我部将组成合格评估工作小组,对各省合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同时,对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抽查评估。
    合格评估抽查阶段结束后,我部将形成合格评估工作总结、提出合格职业技能鉴定站名单及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名单等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示范评估阶段(2011年6月至7月)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示范评估工作组(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员等组成),对我部推荐上报的示范鉴定站进行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组织实施,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次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在评估和申报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三)合格评估工作结束后,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本区域的合格评估工作总结、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名单及其合格评估表和情况说明、不合格鉴定站名单等材料报送我部。
    农业农村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334室
    邮  编:100125
    联系人:张治霆   谢 颜
    电  话:010-59194200
    邮  箱:nyb702@163.com
    农业农村部人事劳动司
    联系人:李 雪
    电  话:010-5919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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