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陕和人才强省战略,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首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统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统筹协调,确保政策顺畅有效运行。
(二)部门负责。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确保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公开透明。建立科学可行的免学费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策真正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
三、免学费工作主要内容
(一)免学费对象和范围
1、免学费范围和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中职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以及艺术类专业学生除外)。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25%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各县(区)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学生(具体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认定)。
2、涉农专业范围。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二)免学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资金
1、免学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方式。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通过财政给予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方式。实施免学费政策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中、省、市、县(区)各级财政分担的方式解决。
2009—2010学年,中等职业学校收取的学费标准低于每生每年1600元的,由中省财政按照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于每生每年1600元的,由中省财政按照1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为基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平均16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基准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费补助标准
对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市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四)免学费工作基本程序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所属院校免学费方案的制定,并分别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免学费计划。
(五)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已具有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休学、退学、转学、被开除或意外死亡等,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如果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坚持休学、退学和转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予以确认。
2、因学生个人原因被学校开除、意外死亡者,应提供相关文件作为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
以上两种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完成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休学、退学、注销学籍等相关手续,并停止执行该对象的免学费政策。
四、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结合陕西实际,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努力实现由注重规模向提高质量的转变,全面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体系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全省和地方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加大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形成陕西中等职业教育的骨干体系,带动全省职业教育全面协调发展。
(二)大力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努力实现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双师型”教师补充机制。按照“走出去、请进来”战略,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和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就业准入的政策法规。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政策,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录用员工行为,保证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五、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省补助资金,制定本区域内各级财政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对困难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陕西实际,依据培养成本,适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的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管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等基础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所有民办学校应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加强资金监管,狠抓监督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免学费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日常运转支出(具体办法由省级及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六)加强免费政策宣传,形成良好氛围。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