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诸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层次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和提高人才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面向基层的方针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 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院推荐、系部推荐、自主择业等就业方式。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就业。
第六条 学院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单位、边远地区和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综合性工作。它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还反映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学院的声望和信誉,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按照学院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和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党委副书记、主管副院长、院办主任、招生就业处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后勤保卫处处长、各系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就业指导中心主任组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招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确定学院招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制定学院招生就业工作细则。
(二)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就业工作,指导各系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三)讨论决定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建立科学、有效、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
(二)组织和开展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三)多渠道、多形式建立校企合作等就业模式,积极拓展就业市场。
(四)负责学院就业网站的管理和更新,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五)接待用人单位,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六)做好就业协议书和就业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数据的上报、就业报到证的办理及毕业生派遣等相关工作。
(七)按时、准确地做好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和汇报工作,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分析研究和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
(八)负责联系、指导、检查、督促各系就业工作的实施,及时向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呈报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并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九)负责就业日常文件的起草、打印、收发及就业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成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系党政一把手、系学管办主任、毕业班班主任及教师代表组成。各系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系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做好本系新生的资格审核、班级编制、迎新等工作。负责新生报到人数、报到率的统计。
(三)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辟就业渠道,拓展就业市场,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会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
(五)做好本系毕业生的资格审查、生源审核统计与上报工作。
(六)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鉴定工作。
(七)及时准确回收、整理、上报就业协议书、用工证明和灵活就业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按时做好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的统计。
(八)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的建立、上报及就业报到证的发放工作。
(九)做好本系招生就业工作的总结。
(十)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科研处做好毕业证书的颁发工作和制作打印毕业生成绩单。
(二)后勤保卫处做好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工作。
(三)院团委做好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以及党团员材料的归档和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四)学生工作处做好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汇总和寄送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办理程序包括:毕业生资格审查、开展就业指导教育、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举办人才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档案转递、处理遗留问题、就业工作总结等。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包括:完成学业、掌握就业求职技巧、准备个人资料、参加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等。
第十五条 单位招聘程序包括:向学院就业工作部门提交单位有效证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招聘洽谈、审查考核毕业生、确定人选并签订就业协议、做好接收毕业生准备。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教育,择业心理调适,就业工作程序,择业方法与技巧,择业决策,择业道德与就业工作纪律,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等等。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择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就业指导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形式。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形式。
第十九条 就业指导课作为公共选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认真抓好就业指导课的落实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的质量。同时应结合就业形势和专业特点,区分层次和类别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与咨询活动。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在整个就业指导工作过程中,必须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与引导:
(一)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二)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引导毕业生树立义务和权利统一观,自觉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生牢固树立科教兴国、科教兴陕的观念,自觉到基层建功立业。
(四)加强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院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以及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竞争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
(五)加强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引导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院和社会的稳定,给母校留下优良的传统和作风,给师弟师妹留下好的榜样,给老师留下欣慰,给自己留下美好的回忆,自觉文明离校。
(六)加强毕业班党员的党性教育,引导毕业班党员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配合学院和系做好毕业班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就业需求信息、就业推荐表与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应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就业需求信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加强与各地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应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如公告、告示、互联网、口头、电话等)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必须采取公开的形式。就业工作人员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或者拖延、遗漏发布就业需求信息。
第二十三条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生应按照就业推荐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表中有关栏目,各系应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鉴定评议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和加盖公章的就业推荐表为院方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院上报就业统计的凭据,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和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及管理。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人一套。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或使用他人的协议书。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向系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必须进行清点、登记和签收。各系发放就业协议书时,由毕业生个人领取和签收。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遗失、损坏者,须由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班主任和系主任查证、签字和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后方可补领或换领。毕业生不得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和优生优荐的原则,热情为毕业生服务,不得利用就业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应经过如下步骤和环节:
(一)毕业生持学院签发的就业推荐表,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就业协议书寄送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并编制就业方案报陕西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三)陕西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四)学院按陕西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寄送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又放弃到该用人单位就业,属于违约行为。
毕业生因个人违约而要求换发就业协议书必须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该生的书面请求;
(二)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的理由;
(三)班主任、系学管办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
第六章 就业工作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就业工作考核评估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第三十条 就业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组织领导。包括:机构建设、领导重视程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工作条件。包括:就业工作人员、办公设备。
(三)工作内容。包括:规范化管理、就业指导服务、市场建设。
(四)工作成效。包括:就业率、满意度和就业工作创新等。
第三十一条 就业工作评估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性。即:公开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和就业计划的审批结果。就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生,并按照有关的就业政策和规定推荐毕业生;
(二)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如实介绍毕业生的情况,认真周密地组织安排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规范。做到:
(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法规,自觉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区去建功立业;
(二)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不欺、公平竞争、守信践诺、文明礼貌;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涂改学业成绩,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不说谎话,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院声誉的事;
(三)遵守学院实习管理规范,联系工作以不影响正常实习教学秩序为原则,离开实习点去参加面试必须经过请假手续,不得以求职择业为由私自离开实习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陕西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