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生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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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2-11-04 14: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安全意识,积极预防、消除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颁布)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校园内的教室、公寓等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的安全教育、管理,以及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进行日常管理的同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学生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主要由学生处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各系部对学生安全教育的工作;各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学院安全部门、各部门的 管理 老师,都负有对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学院安全部门、各部门的 管理 老师都应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第六条 各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班主任(辅导员)和公寓 管理 老师是学生安全教育的主力军,应当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不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校园,不得私藏、携带凶器进入校园;

(二)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

(三)不得在教室、楼道、楼梯、操场、宿舍等场所嬉闹、追逐;

(四)严禁学生坐在窗台、楼道走廊的栅栏、各种建筑物的顶层及危险场所;严禁学生攀登树木、采摘花果;

(五)学生应在校内学生食堂就餐,不得在教室、宿舍自炊;不购买“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发现食堂及商店出售不卫生和过期食品要及时向学院反映;

(六)严格遵守《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用电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在教室、宿舍乱接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如遇电路故障,必须由电工排除,严禁学生动手操作;

(七)在实验室做实验、下场实习、参观时,必须遵守实验室和工厂的安全规定;

(八)上体育课或参加体育活动时,要服 老师和裁判员的指挥,严禁使用体育器材嬉闹、玩耍;

(九)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回宿舍就寝;严禁翻越围墙、大门、窗户出入校园、公寓;严禁学生私自外出、在校外租房和居住、男生与女生非法同居;

(十)重视个人财物及人生安全、防盗、防火;现金要存放银行;不得在宿舍使用酒精炉、煤气灶、煤油炉、煤炉等;

(十一)各部门、各班不组织学生进行各种旅游活动;

(十二)严禁学生私自下河、塘、水库等场所游泳;

(十三)休息日外出的学生,要结伴而行,要将目的地、预计返程时间等告知同学或班主任。

(十四)开学或放假时,学生必须按照学院的安排按时离校或返校,并不得在途中逗留。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班主任对所管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负责。

第九条  后保处(科)、公寓管理办公室,要定期检查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十条 在校园内容易发生不安全事故的场所,由后保处(科)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十一条 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将安全管理规定告知学生家长,配合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不安全事故时,按突发事件报告程序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学院领导,并及时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有不遵守安全规定的行为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处理按《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造成自身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伤害他人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伤残等重大后果者,按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91日施行)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院与其他办学机构联合举办的实训实习分院、教学班的安全教育、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规定与其他细则中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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