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五年制高职、以及成人大中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各专业教学计划》、《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成人大专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成人中专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学计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奖励,并对优秀学生推荐至陕西省教育厅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学生表彰奖励按《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按《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应当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院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实训实习分院、教学班的学生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