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从严治校、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注重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完整、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群体违纪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行为与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违纪者;
(六)经学校指定的权威机构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
(七)情节特别轻微的;
(八)过失违纪的;
(九)有立功表现的;
(十)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参加各种奖励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国家助学贷款及各类资助申请资格按上级文件处理。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出现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尽快予以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在校的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办理。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办理。
第十条 为达到良好的教育警示效果,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后表现良好并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恢复按照第七条规定取消的各种资格。
(一)受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3个月,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满(12个月)后,可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校纪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确有悔改表现,态度端正,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
(2)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仍在校的,向所在年(班)级征求意见时有80%以上学生同意解除处分。
(三)毕业班学生以及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但执行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执行时间的一半。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一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或参与未依法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性质不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盗窃、冒领、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
1、盗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行为从重处理。
(三)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起哄闹事、摔酒瓶、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容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违章使用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或明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累计三次被发现在宿舍拥有未经公寓管理单位批准的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向楼道、窗外泼水,乱扔废纸、塑料袋等物品,随地堆放垃圾,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踩脚印,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经劝告不听者;
(二)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四)酗酒肇事者;
(五)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者;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结伙斗殴者,持械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组织或参与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的活动者,或为该类活动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场所等),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观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至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至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至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至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三天以上一周以下,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连续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连续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
(二)转借各种证件、校徽等,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
(六)以投毒威胁或损害他人生命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
(二)发表、传播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
(四)盗用他人地址、账号的;
(五)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的;
(六)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
(七)擅自拆装或破坏公共网络设备、线路的;
第二十六条 作伪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它违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经教育不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外的违纪处理,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考场纪律的违纪处理以及成教学生的违纪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和报批。
(一)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学生的其它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二)违纪事件的当事人涉及两个以上系(部)的,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分别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报学院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对有关系(部)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该系(部)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学生所在系,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达给学生本人,另一份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八)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系(部)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的学生达到第十条规定条件后,向所在系(部)递交解除处分申请;
(二)相关系(部)组织人员对申请者进行考察并向所在年(班)级征求意见(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相关系(部)将材料交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视情况在全校、系或班级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天;
(五)学校发文解除。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所注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皆含本项。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