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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管理规定(试行)
2012-11-04 14:13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为规范我院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

二、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三、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

四、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他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1、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者,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购买火车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证的换发、补办

1、学生证的换发

1)学生因升、留级;休、复学;转院(系)、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发生变动者,应及时办理学生证换发手续。办理时,应持原有学生证、学校下发关于本人学籍发生变动的文件及所在院、系关于学生证换发的证明。学生毕业时,必须交回学生证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将扣发毕业证。

2)因破损需更换学生证者,应持原学生证及所在系换发学生证的证明,办理更换手续。

2、学生证的补办

学生遗失学生证后,应及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学生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所在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挂失。

2)登记挂失满十五个工作日之后,学生在所在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开具学生证补办证明。

3)学生本人持学生证补办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补办手续。

4)学生在校期间,补发学生证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凡第二次丢失学生证件者半年之内不予补发,第三次丢失者一律不予补发。

六、在校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多余的学生证应交回学生工作处,否则按违反校规处理。凡拾到他人学生证的,应立即交学生工作处。谨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为非作歹,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七、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优惠卡由学生本人自费购买,价格按教育部办公厅、铁路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规定执行。优惠卡应贴在学生证相应位置,一经粘贴不得撕下,丢失不补。

八、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学生证的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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