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
校内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调动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三年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工作出色,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可以申请获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及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以全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分为依据。参照综合测评成绩,凡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分相加后的总分值排名居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前列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该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1、甲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符合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全学年学习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分相加后的总分值排名居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人数前列,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体育课成绩合格。奖励额度为3000元/学年.生。
2、乙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学习成绩平均不低于80分,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分相加后的总分值排名居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人数前列,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体育课成绩合格,额度为2000元/学年.生。
3、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全学院学生人数的5%左右,各系具体获奖指标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学生人数下达。评定工作以系为单位组织进行,评定时首先按学生学习成绩是否达标,然后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分相加后的总分值排名由高到低排出名次,最后按照奖学金等级比例、评选条件,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依照学习成绩排名确定(如依旧相同,按照综合测评成绩)。
4、有下列现象者不得参评:
1、学年度内有考试不及格课程者;
2、学年度内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处理者;
3、拖欠学费者;
4、有无故旷课现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因病住院除外)。
第四条 单项奖学金评比办法及条件
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工作出色,年度内无考核不及格课程及违犯校规校纪行为,在科研、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精神文明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一定条件和比例,可获单项奖学金。
1、科研奖学金:学年内在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第一作者),可获科研一等奖学金,奖金额度为500元/篇;学生参加教师课题者(额定署名范围内),课题获奖后可申请获科研二等奖,奖金额度为300元/课题。
2、文艺奖学金:学年内在市政府、省政府有关厅级大型文艺汇演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的个人或集体,可申请获文艺奖学金,奖金额度为200元。
3、体育奖学金:学年内在市政府、省政府有关厅级体育运动会中获前三名者,可申请获体育优秀奖,奖金额度为200元。
4、精神文明奖学金:一学年中,为学院争得过荣誉,特别是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抢险救灾,资助特困同学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有文件认定),可申请获精神文明奖学金,奖金额度为200一500元。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学金:一学年中,经常参加学院组织的“三下乡”等实践活动,特别是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符合学院社会实践要求和时间,能够深入群众搞调查,运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锻练自我,学年内撰写出质量较高的社会论文(调查报告),可申请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学金,奖金额度为2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原则
1、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系的评奖工作由系分管领导负责,学工、团委等部门指导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实施,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
2、评选结果分别填写在各类受奖人员登记表上,由系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校区学生科汇总,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批。
3、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原则和细则必须向学生公开,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4.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发文公布,并发给奖学金(以银行储蓄卡形式颁发),学生处或系可将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5、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的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资助管理中心、系对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评选工作按学年进行,在新学年开始后的四周内进行。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学院召开学年先进表彰大会。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本年度内不再享受学院校内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0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