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学生门诊医疗负担,规范学院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管理,根据陕人社发[2010]143号、汉政办发[201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统筹基本原则
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门诊费用负担;(二)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本保障能力;(三)依托学校医院,方便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二、门诊统筹享受范围
凡参加汉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校学生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待遇。
三、门诊统筹基金来源
汉台区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两年以上学生人数,按照每人20元标准划拨当年门诊统筹基金。基金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如有节余,可建立困难学生门诊互助基金。
四、门诊统筹基金监督
学生门诊统筹基金属于政府专项拨款,不得挪作它用。市、区社保机构将按参保年度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学院审计部门应按报销年度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学生工作处应按学院审计决定书向社保机构提交参保年度基金使用报告。
五、门诊统筹报销病种
(一)学生患以下特殊疾病,需由本人提供学校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相关检查资料和正规发票,到社保机构进行特殊门诊报销,报销结算单余额可从学校门诊统筹基金中给予定额补贴。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糖尿病;5.原发性高血压病;6.多耐药肺结核;7.精神分裂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1.脑梗塞后遗症;12.脑出血后遗症;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白血病。
(二)学生普通疾病和意外伤害(非他人原因)门诊医疗费可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给予报销。
六、门诊统筹不报销范围
下列情况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属于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一)门诊体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吸毒、性病、犯罪行为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门诊费用。
(三)基本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以外发生的门诊费用。
七、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一)门诊费用在年度个人自负200元后,其余额部分门诊统筹报销60%。
(二)学生患普通疾病和意外伤害(非他人原因)的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300元。患特殊疾病的门诊费,在社保机构报销后,其全年累计余额(以社保机构结算单为准)小于1000元的按实际余额补贴,累计余额大于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贴。
(三)全校学生年度门诊费累计报销金额超过当年门诊统筹基金时,学校社保部门将对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补贴金额作出适度调整。
第八条 门诊统筹报销程序
(一)学生报销门诊医疗费,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正规发票和盖有收费印章的门诊处方。
(二)每年5月10日至6月10日为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集中受理时间,当年报销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可在下个年度内进行报销。
报销程序:在集中受理时间内,患病学生应向各系学管办提交门诊发票和处方;系学管办按照登记表格式整理及初审相关资料(包括登记名单电子版)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后,向计财处提供学校领导审批的发放名单;计财处按照学生处提供的报销资料,直接将报销的门诊医疗费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九条 其他规定
(一)学生普通门诊原则上应在学校医院或社区医疗机构就诊。
(二)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比例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
(三)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有效期间与本人实际参保期间相同,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门诊医疗费不执行本办法。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汉中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抄送:院领导,汉台区社保局。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