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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2014-01-16 14: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中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是指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汉中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自申报之月止,过去5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或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首位人员;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的人员。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省(部)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获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含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陕西省青年科技奖”人员。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首位人员;其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人员。

    (四)在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过程中,成功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省、市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或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称号,且近5年内是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市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有较高知名度,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的人员。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工作中,专业技术造诣较深,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被业内所公认,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

    (九)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教练员。

    (十)在科技、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科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所管理的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跨入全省先进行列,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 被业内所公认,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已被评为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作为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选拔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选拔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市委审批。

    第七条 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选拔,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首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经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3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汉中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申报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实绩材料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有关证明材料(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上一级领导机关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是企业法人的,附当地税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县区的推荐人选和材料报县区委组织部,由组织部会同人劳局组织考核、审议后,报县区委研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连同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级各部门(单位)的推荐人选和有关材料经考核、审议后报市委组织部。

    (三)资格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四)专家评审。由有关专家组成汉中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选采取分组评审,全体评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五)社会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过专家评审后的初步对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对公示中反馈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组织审批。经公示后的人选名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市委审批。

  (七)命名表彰。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汉中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每批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管理期为3年,其主要管理措施为:

  (一)协调服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对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包括提出拟订和修改有关政策的建议,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待遇,组织推荐、选拔、考核、报批等工作。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协助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

  (二)建立档案。市委组织部建立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业绩档案和计算机信息库。业绩档案包括:人员登记表;从事专业工作简要情况;获奖情况(证书影印件);著作及论文目录;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有关奖惩等情况。并将所在部门和单位上报的其政治思想、业务工作、进修学习等方面情况,及时存档,更新计算机信息库。

  (三)目标管理。组织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所从事专业和单位、个人实际,在单位党政组织的指导下,制定个人3年工作奋斗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措施;所在单位应为他们完成奋斗目标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四)跟踪考核。市委组织部对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等情况,管理期满时,对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全面考核。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每年年底填写《汉中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年度考核登记表》,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每年对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1次工作目标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走访联系。市委组织部、所在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要与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委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宣传表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人才强国战略和党管人才政策的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拔尖人才,新闻宣传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及时组织总结采访,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表彰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七)培训教育。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培训教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3年内至少轮训1次,时间不少于10天。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引导他们严格要求自己,养成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良好职业道德,走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帮助他们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所在单位每年为他们安排一定时间进行脱产业务学习或参观考察。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他们进行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在安排出国考察或选派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时,优先从中挑选。

  (八)动态管理。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管理期满后,保留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对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再次选拔条件的,可以继续作为下届人选。在管理期内,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作为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管理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取消其称号和待遇。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其它原因不宜再作为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市级部门(单位)同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汉中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和待遇。

    第五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 对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各单位要优先安排急需资助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有计划地安排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工作;保持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进修、考察提供机会与条件。

    第十一条 被授予“汉中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为全市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子女上学、户口随迁、家庭有困难的优先予以帮助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推荐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原则上从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中选拔产生。

    第十三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宣传重视发挥人才作用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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