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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障计划
2012-11-01 14:15  


为配合《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实施,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特推出《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障》。

第一章 被保险人

第一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均可由本单位工会以投保人身份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陕西办事处投保本计划。

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二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上月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复印件;

2、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计划》申请书和被保险人名单。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三条

本计划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投保并且收取全部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首次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起算之日起30天内发生约定保险事件,本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期满后15日内办理续保手续者,不受30天免责期的限制。

第三章 保险费

第五条

投保本计划交纳保险费50元。保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保险事件,保险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中途不得退保。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本计划。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陕西省(或所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以下情况的治疗时发生的费用:

1、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本会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保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本会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保险金;

3、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的门诊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自付部分费用,本会按照该费用的60%给付医疗保险金;

4、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之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本会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险期限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5、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

6、自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日(以医疗费用专业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两年内不向本会提出给付医疗保险金申请。

第六章 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九条

发生本计划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会。

被保险人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应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计划书(正本);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保险诊疗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投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计划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4、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原件和复印;

5、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6、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件文件(以上证明要求提供原件的,经办事处审核后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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